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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 政策大调整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10-01 06:47:29

[摘要] 附解读

9月30日晚,河南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省直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加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

为减轻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压力,满足更多省直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已经推行十二年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先还后贷”政策基础上,决定增加“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省直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已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简称“商业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1.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屋产权明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商业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商贷银行”)仅为该笔商转公贷款所购房屋设定了抵押权登记,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事项、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3.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

4.贷款申请人、配偶和共有人信用记录中(征信报告与近三年的还款明细)近一年内有逾期记录、近三年内有连续逾期超过3期、累计逾期超过6期记录的不予受理,原商贷有展期记录的不予办理;

5.申请人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能力。

(二)办理方式

1.先还后贷。申请人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并得到审批结果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资金中心取得原商贷所购房屋抵押权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2.住房公积金直还。申请人持与资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同意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函》(见附件)及所需资料,向资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资金中心取得第二顺位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在商贷约定结清日期当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同时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差额部分,并注销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登记。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和婚姻信息证明;

2.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3.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贷款余额证明;

4.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函》;

5.资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商转公贷款的相关材料。

上述前三项所需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使用“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的,申请人应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向资金中心提供第四项所需材料。

(四)贷款额度

1.商转公贷款应符合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参照第三方金融机构评估系统对原商贷房屋给出的评估价值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2.通过“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办理的商转公业务,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出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扣除三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

(五)其他事项

1.选择“先还后贷”模式的,原商贷房屋地址覆盖范围是郑州市市区及郊县;选择“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的,原商贷房屋地址覆盖范围仅限郑州市市区;

2.使用“先还后贷”模式的,申请人应于商转公贷款通过审批后三个月内,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并注销原房屋抵押登记,逾期终止商转公贷款业务。

3.选择“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的,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将商业住房贷款的差额资金存入原商贷还款卡,并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未按时结清的,商贷银行应当于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资金,因此产生的利息由申请人承担。资金中心收到退款后,配合申请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解除顺位抵押申请材料。

4.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住房贷款暂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暂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

二、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屋建成年限不超过50年,且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所有贷款业务实行房屋价格评估。

三、修改存量房贷款要求。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根据《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中心修改存量房贷款要求及流程,具体要求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业务指南-贷款业务-存量房贷款须知。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就政策调整,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2012年,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惠及超过1.5万户家庭,显著减轻了贷款职工的经济负担。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商转公实际需求,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效益和民生福祉,资金中心对原商转公贷款新增“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同时,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存量房市场占比提升,为提高住房资源利用效率,资金中心决定延长存量房贷款期限,促进其流通使用。

二、重点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

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是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直接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原政策相比,职工无须自筹大笔资金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只须筹集补足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余额之间的差额资金。

(二)哪些职工能选择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

缴存职工所购房屋地址在郑州市市区,且原商贷银行已经与资金中心签订了《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可以选择“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办理,该模式不需要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但需要原商贷银行同意配合设定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仅适用于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

郑州市市区是指郑州市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房屋。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名单可通过资金中心官方网站查询。

(三)哪些职工能选择商转公“先还后贷”

缴存职工所购房屋地址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包含郊县)都可以选择该模式,该模式需要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并得到审批结果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流程简单方便办理,所有商业银行均可使用该模式。

郑州市郊县,是指郑州市下辖的上街区、航空港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

(四)如何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为确保发放资金安全,防止商业贷款延迟结清,导致资金结余,使用“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的,房屋价值要参照第三方金融机构评估系统对原商贷房屋给出的评估价值,结合房屋实际成交价对比,两者取低值认定。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三个月月供后的余额。

(五)为什么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限定市区和签约银行

因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业务涉及部门和银行较多,流程复杂,为保证业务后续全面实施时安全顺畅,本次业务选取了条件已经成熟的市区和签约银行实施。

(六)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除“先还后贷”所需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供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函》。

(七)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的要求

选择“先还后贷”的,应于商转公贷款通过审批后三个月内,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并注销原房屋抵押登记,如果逾期未结清,该笔商转公贷款业务终止,且资金中心系统不保留其申请资料。

选择“住房公积金直还”的,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将商业住房贷款的差额资金存入原商贷还款卡,并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

(八)如何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

为防范贷款风险,办理所有贷款业务时,将对涉及房屋实行价格评估。取消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屋年限不超过35年的规定,调整为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屋建成年限不超过50年,且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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