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表于2014-04-09

近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对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进行了调整,即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契税新政策/">2014契税新政策:2014年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按新规定执行(施行);而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会给纳税人带来什么好处?在不同时间节点内,签订完购房合同后而没有按期缴纳契税的,其滞纳金怎么算?

纳税人缴纳契税将更灵活、便捷

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对纳税人有两大好处:

一是纳税人缴税时间更加灵活,在2014年1月1日后购房的纳税人可以在办理房产证前缴纳契税,缴税时间完全自己做主。

二是省去了纳税人办理补退税的麻烦,不再二次跑腿。
 
 滞纳金怎么算,市民得心里有数
 按照要求,契税纳税期限新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而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目前,我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果超过纳税期限要按日加收滞纳金。那么,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前已购房但未按期申报缴纳契税的,调整后其滞纳金怎么算?
 对于在201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30日内要向征收机关申报并且缴纳契税,如果超过期限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间的不同,契税滞纳金加收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法:
 1.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间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超过30日未申报缴纳税款,滞纳金截至2011年12月31日累计已超过税款本金 的,据实加收滞纳金,2011年12月31日之后的滞纳金不再加收;如果截至2011年12月31日滞纳金累计没有超过税款本金的,还要继续加征,但滞纳 金累计加征最多为税款本金的一倍。
 2.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间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超过30日未申报缴纳税款的,据实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加征最多为税款本金的一倍。
 按揭、抵押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在明年1月1日之后的,不会产生滞纳金
 以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却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新规缴纳契税?会不会产生滞纳金?
 市 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答说,如果以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 纳税人也可以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的规定,在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缴纳契税,不会产生税款滞 纳金。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契税纳税期限政策调整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应按照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按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的住房状况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发表于2014-04-09

大家一起交流啊

发表于2014-04-09

这是什么时候开始整的啊

发表于2014-04-09

咳 整天被这给整的脑子疼

发表于2014-04-09

这个公告真心的有点多余的!

发表于2014-04-09

在哪整的这东西 我也去搜搜去

发表于2014-04-10
引用:嗨皮小盆友在2014-04-09 18:10:55写道:
5楼

这个公告真心的有点多余的!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