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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反映小区停车位出租问题的答复

发表于2013-03-05

关于小区物业高价出租停车位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小区地面停车及地下人防工程能否用于停车及相关收费,应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不在物价部门的审批范围。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业主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物业公司若存在其他价格违规情况,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价格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政策咨询电话:67189778。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2013年3月5日

            责任人:王为民 职务:郑州市物价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67189879
            联系人:王炳瑞 职务: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处处长
        联系电话:67189779

发表于2013-03-05

这政策不错~~支持下

发表于2013-03-05
发表于2013-03-05

发表于2013-03-05

表示关切

发表于2013-03-06

见钱眼开的物业,不经业主同意就敢出租没有产权的车位,想钱想疯了吧,物业把自己的老婆也租出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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