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新旧物业合同的一些区别
- 发表于2011-04-07
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可以买卖的。从现实来说,所有都在卖。
- 发表于2011-04-07
好好学习
- 发表于2011-04-07
现在的物业都不规范哪
- 发表于2011-04-07
- 发表于2011-04-11
- 发表于2011-04-11
机动车:
1: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的,车位使用服务费每车每月60无(车位租金由车位产权人另行确定,不在本费用范围内);
2:地下停车位产权归买受方的,车位使用服务费每车每月60元;
3:地面停车位车位占用服务费每车每月60元;
不知其他物业是怎样,租金+服务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发表于2011-04-19
- 发表于2011-05-12
花了一个早上的时间看完了两个物业合同,发现里面和一些不同点,找出来邻居们都看看,看完了再决定怎么签吧。A:属于旧物业合同。B:属于新物业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8
A:乙方应每年2辞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
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B:每年2次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第四条 物业
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及智能化的费用):八
A: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规定予以调整。
B:如遇政府物业费标准调整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A: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
1:地下停车位车位管理服务费每车每月60元(含照明确,保洁,秩序管理等);车位租金由车位管理产权人另行确定,不在本费用范围内
2:地上停车位车位管理服务费每车每月60元;
B:车位使用服务费用:
机动车:
1: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的,车位使用服务费每车每月60无(车位租金由车位产权人另行确定,不在本费用范围内);
2:地下停车位产权归买受方的,车位使用服务费每车每月60元;
3:地面停车位车位占用服务费每车每月60元;
A: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9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10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有一项大家看看是否合理:十四,乙方给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至物业服务中心由甲方工作人员签收即视为送达,甲方给乙方的书面通矢送到乙方信箱或公开公告,即视为送达。
不同的内容就这些,其他的内容两份合同是一样的。开发商可以买卖车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