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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养老,你到底读懂了多少?

发表于2014-07-02

 以房养老政策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四个城市开展试点,这个政策在落地之前就备受关注。但是其实有很多人并不懂以房养老的真正含义。在网上唱衰谩骂的大有人在,一个新的政策出来之后肯定会有一部分人质疑,只是我们最起码应该真正读懂政策,然后再发表意见。

   其实在“以房养老”细则里,我们的好多担忧和疑虑都能找到解答,专家也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一些对以房养老有误解的人能找到想要的答案。

    误解1

政府是在甩包袱吗?

担忧:既然有了养老保险,为什么还要“以房养老”,这是政府在甩包袱吗?

事实:社保养老与以房养老毫无冲突,政府提供了更多的养老选择。

解读:根据保监会的《指导意见》,从明日起启动试点的“以房养老”政策只是作为商业保险的一个险种形式出现,说白了就是同意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研发并销售“以房养老”的保险产品。与所有商业保险产品一样,是否愿意接受、是否选择购买,决定权都在消费者手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专门强调,以房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自愿参加为基础开展试点,这是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前提下新增加了一种养老方式。

误解2

房子抵押后拿不回来?

担忧:如果我把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后反悔了,房子是不是拿不回来了?

事实:抵押后的房屋产权人依然是您,办理退保便可拿回房屋。

解读:根据试点细则,办理了“以房养老”后如果中途后悔,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产权:第一,在犹豫期内反悔,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指导意见》规定参与“以房养老”的“客户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这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增加了一多半;第二种方式是超过犹豫期后,老年人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产权,但与任何商业保险的退保程序一样,抵押人将不可避免地承担一部分提前退保的损失,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公布房产价值情况,以及退保剩余价值,以便老年人在选择提前退保时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退保损失衡量利弊。

    误解3

增值收益都归保险公司?

担忧:很多人担心,老人把辛苦半辈子挣下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万一房价评估过低,出现损害老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咋办?

事实:房屋评估过低的风险,基本可以解除。

解读:《指导意见》明确房产价值由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同时,该产品犹豫期是30天,老人有充分时间考虑。任何一方认为不合适,都可以拒签。

担忧:如果房产在抵押期间增值了,增值收益是不是全被保险公司收走了?

事实:根据两种不同的产品类型,增值收益的受益方有区别。

解读:保监会对此次“以房养老”的产品设计了两种类型,分别为反抵押参与型和反抵押非参与型。其中,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而非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则完全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的老人。而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产品,您在办理“以房养老”期间房子升值、贬值了,保险公司都必须告知这种变动对年金领取的影响。

担忧:如果抵押期间房价跌了,或者抵不上保险本息了该怎么办?

事实: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解读:《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办理抵押的老人过世后,当初抵押给保险公司的房价出现下跌,或房屋实际价值不足以抵销老年人生前从保险公司支取的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和损失,不得向老人子女或亲属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误解4

子女得不到房屋继承权?

担忧:老人过世之后,这房子归谁?

事实:全看子女是否愿意继承。

解读:根据规定,老年人去世后如果其子女不愿意将房产给保险公司处置,只需向保险公司偿还所领取年金的本息即可。例如,60岁的张先生在成都有一套八成新、90平方米独立产权的房子,机构评估价为70万元,与保险公司达成一个协议价值,签订合同之后,张先生将房子交给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定期向张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年金直至张先生“百年”。张先生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的资金,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担忧:以前有银行也推过“以房养老”的产品,反响不大,现在保险又来推,有什么区别?

事实:区别巨大。

解读:表面上都是把房子交给机构,按月拿钱,但抵押给银行和交给保险公司有很大区别。首先是承担的长寿风险不同。国内银行推出的“反按揭”多为定期产品,规定了抵押期限,无论10年还是20年,到期后如果不还款,房子就没了,能“养老”不能“送终”。而保险公司则需要承担更大的长寿风险,并按规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完成“送终”后再通过房屋价值结算支出。

其次,承担的房价波动风险不同。银行版的产品属于完全抵押性,房主的家人不能参与房屋处置后的“剩余”收益分配,甚至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会彻底失去房屋的所有权。而保险版则规定,老年人过世后,保险公司对于房产处置所得,如果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金本息,保险公司将承担房屋价值不足的风险,不可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如果房屋处置所得高于保险公司在养老金方面的实际支出,则超出部分归老人继承人所有。

发表于2014-07-02

郑州貌似还没有的呢

发表于2014-07-02

这个不懂 也不打算懂

发表于2014-07-02

加油买房 才能够以后 以房养老啊

发表于2014-07-02

我咋赶脚不靠谱呢

发表于2014-07-03

不懂。。。文字太多看得头疼

发表于2014-07-03
反正都是坑,懂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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